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年度报告

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05-11最后修改时间:2020-09-30 17:41来源: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浏览次数:16350设置

(2015年4月制定,2020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建设水平,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校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弘扬科学精神,树立优良学风,服务学校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

(一)学术委员会委员由21-35(奇数)名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含副教授)和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其中,校级领导不得担任委员,担任中层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学校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二级教学科研单位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二)学术委员会委员从校内教授(含副教授)和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中选举产生。

(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方式:

(一)学术委员会委员名额实行定额席位制,由秘书处根据学科专业构成及学校发展战略等提出草案,经主任会议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确定。

(二)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各部门根据候选委员数,通过推选、遴选、自荐三种方式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委员候选人名单经主任会议进行资格审核、公示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三)跨学科担任二级教学科研单位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得占用所在单位候选人名额。

(四)学术委员会在选举过程中接受群众的署名投诉举报,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机构构成:

(一)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秘书长1名(由科技处负责人兼任),组成学术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召开主任会议,确定需要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和表决的事项。

(二)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学风、人才、教学等专门工作组,负责处理专项学术事务。组长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兼任,各组成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根据需要各组成员可以交叉任职。

(三)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应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可参照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学术分委员会章程,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四)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挂靠科技处,负责做好各项服务、办理主任会议交办的工作、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其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三年,可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多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章  委员条件、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主持或主要参与过省部级以上教学或科研项目,发表过核心以上论文,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原则上在退休前能够完成一届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习学校及上级科技政策。

(五)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恪守保密义务。

(六)接受履职评价。

第十一条  退出、增选与补选

(一)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1.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3.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4.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5.调离本校的;

6.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二)增选

因学科结构做重大调整及其他影响比例结构等原因,学术委员会可以增选。增选名额,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报校长批准后由相关学术分委员会按照1:2的比例推荐候选人名单,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审核通过后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三)补选

出现委员缺额,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专业学科的现状及发展规划确定补选委员的学科,报校长批准后由相关学术分委员会按照1:2的比例推荐候选人名单,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审核通过后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四章  职责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职责:

(一)对专业(学科)、教师队伍、科学研究、涉外办学与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对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专业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四)对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等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提出建议,提供咨询。

(五)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六)对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出咨询意见。

(七)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学术道德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八)对其他未列明的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重要学术事项提供咨询建议。

第五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缺席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学术分委员会会议由分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参加或投票。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主任会议,商议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秘书长列席主任会议。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二)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在无记名投票前,须进行充分讨论,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决定采取通讯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也可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三)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十八条  实行评审回避制度。依据《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章程》规定实行完全或部分回避。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程序:

(一)需学术委员会评议、审议学术事项时,一般情况下,职能部门须提前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以缩短时间)将议题按规定程序报送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根据职责,确定是否属于审议范畴。对于不属于学术委员会职责的议题,学术委员会不进行审议。

(二)对于学校有明确规章制度规定的事项,职能部门可以根据学校规章制度确定处理方案、形成结论,不必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三)符合审议的议题,相关职能部门准备好会议的有关材料。会议材料要齐全、完整、规范,评议事项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的,议题提交单位必须提前准备好选票。学术委员会不受理个人议题委托。

第二十条  学术不端、学术纠纷处理程序:

(一)对于学术不端行为、学术纠纷等事项,被举报人所处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学术分委员会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调查取证、认定、得出结论,并将结论上报学术委员会及相关职能部门。如果当事人有异议,可以上报学术委员复议。如果被举报人所处二级单位没有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负责调查取证、认定、得出结论。

(二)学术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

(三)对于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组调查取证、认定的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四)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有关部门负责人或专家到会说明情况、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根据所涉事项性质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示,并明确相应异议期。对于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相关单位或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于异议期内向秘书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由主任会议决定召开全体会议予以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决定为终局结论,不再复议。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对相关学术事项进行全面评价,对运行及履行职责进行总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如需修订,应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校长提议,经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发布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学术委员会章程》(常纺院内字〔2015〕11号)、《学术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常纺院内字〔2015〕12号)自行废止。学校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2020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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